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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8016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12-26 15:24:46 来源:本网

        

                            A]

惠市教案〔2018〕52号

 

  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20180169提案的答复

 

刘少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惠州市外省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有关政策调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随迁子女异地中考的关注和关心,感谢您介绍了兄弟市随迁子女异地中考的做法和提出的建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您的建议,我市正在制定《惠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升学办法》。初步考虑,与2013年6月24日印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3〕43号)相比,拟新出台的《惠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升学办法》将有以下调整变化:

一、原《通知》规定随迁子女报名中考需要接受中考资格审查,即原来是限制参加中考;新《办法》拟规定随迁子女报名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需要接受资格审查,是完全放开报名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

二、新《办法》拟规定随迁子女申请录取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仍需接受资格审查,即有限制性条件,也就是将过去报名中考的“前置”条件“后移”为申请录取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条件。随迁子女原来报名中考的资格条件俗称“3个3”,即学生取得我市初中学校3年完整学籍,学生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新《办法》拟规定随迁子女申请录取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资格条件沿用这“3个3”。

三、新《办法》拟规定不符合“3个3”条件的随迁子女可自行联系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报读,由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控制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自主招生录取。

目前,我局正在草拟《惠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升学办法》,下步将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意见,随后还要公示或召开听证会,最后报市政府审定。                            

                            惠州市教育局

2018628

联系人及电话:刘中长,228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