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10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了《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双定向’职称”)。
我市推出的这一创新举措走在全省前列,该政策主要惠及农村公办学校教师群体,旨在有效解决众多教师在职称评审中遇到的难题,是一项利好政策。
《办法》专门建立了面向我市农村地区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制度,进一步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办法》主要对农村学校“双定向”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等进行规定,重点明确申报职称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要求。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办法》指出,在适用范围方面,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地区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年度(年限计算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须已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一线累计工作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
在岗位总量方面,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进行,不进行岗位总量以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核定岗位总量,不占各县(区)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各县(区)每年使用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应不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30%。
在设置层级方面,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设置副高级层级,职称名称为农村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证书标注“基层”字样。
论文、课题、循环教学等作为必要申报条件
在农村中小学“双定向”职称申报条件方面,农村中小学“双定向”职称申报有三个特点:一是农村中小学“双定向”职称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精神,结合全市乡村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聚焦教师队伍建设薄弱环节,建立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中小学乡村教师“双定向”职称制度。
二是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政策倾斜。根据乡村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评价标准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论文、课题、循环教学等不作为必要申报条件,突出乡村学校教师师德表现,注重教学工作实际,注重教学一线的长期性、教育教学方法改进的实践性。
三是农村中小学“双定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核定岗位总量,不占各县(区)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各县(区)每年使用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应不低于符合条件人数的30%,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