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nhtml;
content.open();
content.write(prnhtml);
content.close();
newWin.window.print();
}
惠州市教育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简易版)
序号 | 法定途径 | 受理范围 | 受理部门及受理地 | 受理时限 | 办理时限 | 法律依据 |
1 | 行政复议 | 信访人认为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信访人仍不服的。 | 市教育局相应业务科室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
2 | 行政许可 |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 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 | 以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为准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 | 《教师资格条例》 |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设立民办学校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 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基础教育科等职能科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3 | 申诉 |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教育考试机构的违规认定和拟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陈述、申辩。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其公布的成绩有异议,提出查分申请。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请。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4 | 行政处罚 | 在考试期间,信访人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市教育考试中心、人事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
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 市教育考试中心 |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民办中职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乱收费 | 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 |
|
| 《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人事科 |
|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5 | 立案侦查 |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死亡的。 | 市教育局安保维稳科 |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6 | 信息公开 | 信访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 市教育局相应业务科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